專業人才與企業別忘事先約定跳槽也拿補償費
來源:皖江人才網
時間:2024-12-27
作者:皖江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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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住企業視作生命的尖端技術,上海市離心機械研究所向每一位職工發放了保密費。雖然每月只有10元,它提醒了經營者和員工,保密是有代價的,也就是保密的經濟補償問題。
上海離心所推出保密費制度也是在吃了大虧以后。1994年,該所的原所長和一位副總工程師及幾位掌握重要技術秘密的工程技術人員為一私營企業“克隆”了原廠頗有市場的離心機,致使企業經濟效益大滑坡,瀕臨破產邊緣。就是在這種負債累累的情況下,企業一邊打官司,一邊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其中就有給職工支付保密費。當然這筆費用不算多,但該所所長程國良表示:現在官司打贏了,企業效益也回升了,他要給技術人員加保密費。
這幾年我們經常聽到跳槽者帶走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的報道,一般打官司也都是原企業方勝訴。為此,勞動部門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約定中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期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因此,學聰明的企業紛紛在勞動合同中給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加入了此條款。
然而人才還是要流動,如今要不讓越來越專業化的人才轉行跳槽似乎不合情理。因此在文件中規定,若要跳槽者不跳到同行業的其他單位,原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約定。但這后面的經濟補償規定還不為廣大職工所知曉,因此在掌握經濟秘密的員工跳槽時,只有企業按合同索賠,或者跳槽者轉行,而幾乎沒有職工要求經濟補償的。
據市總工會法律部廖明濤說,如果企業不給予一次性補償,或者在補償價格上沒有達成協議的,跳槽者可以不按照規定做,即可以不轉行而在同業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