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收聽一個電臺節目,談的是夫妻雙方的婚前契約。贊成者有之,認為可以防止婚姻出現變局時產生沖突,反對者更大有人在,強調訂約體現出的不信任會傷害雙方感情。
簽,還是不簽,這個婚姻中兩難的選擇,在深層意義上反映出當前社會文化背景下,人們在兩種合同治理機制——關系治理和契約治理——之間的徘徊。為便于認識這一問題,我們先從更富經濟意義的商業關系談起。
1963年,美國法學家Macaulay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商人們更喜歡借助握手、禮節等社交性手段來做生意,對簽合同常常很少事先計劃,解決生意中的爭端也常常不參考合同或訴諸法律,好像最初的合同不存在一樣。Macaulay認為這是由于合同的功能被其他的交易治理機制代替了,這些機制包括行業慣例、聲譽、私人關系、長期重復交易等。后來學術界將這些治理機制統稱為關系治理,認為它能夠有效取代契約,甚至認為正式的契約會妨礙關系治理的形成。
關系治理實際上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上,對于那些交易結果不易測量,未來交易的變化不可能詳盡訂約載明的交易(所謂不完全合同),交易雙方彼此間有了信任,就可以免除訂約的繁瑣與成本,同時在不確定的環境里保持交易的靈活性。
不過,學者們很早就認識到,中國人之間的信任并不是普遍性的,而是圍繞著自我像水波紋般一圈圈向外展開的,對自己人的信任較深,而對外人信任不足,費孝通先生稱之為差序格局。因此,在涉及到商業關系時,自己人之間多數靠關系就行,而與陌生人交易就要簽正式的合同。
來源:《牛津管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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