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克托·弗魯姆(Victor H.Vroom),著名心理學家和行為科學家。早年于加拿大麥吉爾大學先后獲得學士及碩士學位,后于美國密執安大學獲博士學位。他曾在賓州大學和卡內基一梅隆大學執教, 并長期擔任耶魯大學管理科學“約翰塞爾”講座教授兼心理學教授。
弗魯姆對管理思想發展的貢獻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深入研究組織中個人的激勵和動機,率先提出了形態比較完備的期望理論模式;二是從分析領導者與下屬分享決策權的角度出發,將決策方式或領導風格劃分為三類五種,設計出了根據主客觀條件特別是環境因素,按照一系列基本法則,經過7個層次來確定應當采用何種決策方式的樹狀結構判斷選擇模型。弗魯姆最重要的兩部著作《工作與激勵》(1964)和《領導與決策》(1973)就分別闡述了期望理論模式和領導規范模型。
期望理論
期望理論的基礎是:人之所以能夠從事某項工作并達成組織目標,是因為這些工作和組織目標會幫助他們達成自己的目標,滿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弗魯姆認為,某一活動對某人的激勵力量取決于他所能得到結果的全部預期價值乘以他認為達成該結果的期望概率。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M=V x E
其中:M——激勵力量,這是指調動一個人的積極性,激發出人的潛力的強度。
V——目標效價,指達成目標后對于滿足個人需要其價值的大小。
E——期望值,這是指根據以往的經驗進行的主觀判斷,達成目標并能導致某種結果的概 率。
弗魯姆的期望理論辨證地提出了在進行激勵時要處理好三方面的關系,這些也是調動人們工作積極性的三個條件。第一,努力與績效的關系。人們總是希望通過一定的努力達到預期的目標,如果個人主觀認為達到目標的概率很高,就會有信心,并激發出很強的工作力量,反之如果他認為目標太高,通過努力也不會有很好績效時,就失去了內在的動力,導致工作消極;第二,績效與獎勵的關系。人總是希望取得成績后能夠得到獎勵,當然這個獎勵也是綜合的,既包括物質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果他認為取得績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獎勵,就可能產生工作熱情,否則就可能沒有積極性;第三,獎勵與滿足個人需要的關系。人總是希望自己所獲得的獎勵能滿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然而由于人們在年齡、性別、資歷、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他們對各種需要要求得到滿足的程度就不同。因此,對于不同的人,采用同一種獎勵辦法能滿足的需要程度不同,能激發出的工作動力也就不同。這三方面管理可以用下面的圖形表現出來:
關系1 關系2 關系3
個人努力→取得績效→組織獎勵→滿足個人需要程度
對期望理論的應用主要體現在激勵方面,這啟示管理者不要泛泛地采用一般的激勵措施,而應當采用多數組織成員認為效價最大的激勵措施,而且在設置某一激勵目標時應盡可能加大其效價的綜合值,適當加大不同人實際所得效價的差值,加大組織期望行為與非期望行為之間的效價差值。在激勵過程中,還要適當控制期望概率和實際概率,加強期望心理的疏導。期望概率過大,容易產生挫折,期望概率過小,又會減少激勵力量;而實際概率應使大多數人受益,最好實際概率大于平均的個人期望概率,并與效價相適應。
領導規范模型
規范模型是弗魯姆和耶頓提出的一種較新的領導權變理論。該理論認為,領導可以通過改變下屬參與決策的程度來體現自己的領導風格。其基本特點是,將領導方式即決策方式同(員工)參與決策聯系起來,根據員工參與決策程度的不同,把領導風格(決策方式)分為三類五種而有效的領導者應該以決策者有正確經驗為基礎,根據不同的環境來選擇最為合適的領導風格。
弗魯姆認為各種類型決策最終的有效性取決于決策者對決策質量、決策的可接受性以及決策耗時等因素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取決于采用不同的決策方法所獲得最終結果的差別程度,因為決策方法本身是不會隨環境變化的。不存在對任何環境都適用的領導(決策)方式。管理者在進行決策時,都應當將精力集中在對環境特征性質的認識上,以便更好地針對環境要求選擇領導方式和制定決策。
為進一步將構成規范模型的基本環境和問題的特征分清,使領導者能夠正確根據自己的條件認識所處的環境特性,有效地使用規模模型選擇決策方式,弗魯姆將對決策環境的描述用兩類七個問題加以概括。這兩類問題分別與決策質量和決策者掌握的決策所需信息有關。決策者通過對這七個問題逐個作出“是”或“否”的回答,用“決策樹”的方法,按照選擇法則的邏輯程序,篩選出一個或若干個可行的決策方式。
在規范模型中,弗魯姆還提出了七項基本法則來保證決策質量和決策的可接受性。
1.信息法則:如果決策的質量很重要,而你又沒有足夠的信息或單獨解決問題的專門知識,就不要采用AI方式。
2.目標合適法則:如果決策的質量很重要,而下屬又不將組織目標當作大家的共同目標,就不要采用Gll方式。
3.非結構性工作問題法則:如果決策的質量是重要的,但你卻缺乏足夠的信息和專門知識獨立地解決問題,而工作問題又是非結構性的,就排除采用AI、All、CI這三種方式。
4.接受性法則:如果下屬對決策的接受是有效執行決策的關鍵,而由領導者單獨作出的決策不一定能得到下屬接受的話,就不要采取AI、All方式。
5.沖度法則:如果決策的可接受性很重要,而領導者的個人決策不一定被下屬接受,下屬對于 何種方案更適合可能抱有互相的看法。這時不要采取 AI、All、CI方式。
6.公平合理法則:決策的質量并不重要,而決策的可接受性卻是關鍵,這種情況下最好采用Gll方式。
7.可接受性優先法則:如果決策的可接受性是關鍵,專制決策又保證不了可接受性,而如果下屬是值得信賴的,應采用Gll方式。
對某一個特定的工作問題,如果應用這些基本法則進行選擇,決策者可以得到一組可行的決策方式。這恰恰是弗魯姆的規范理論與其他領導理論相比的優勢所在:更接近實際,更具有實用價值。該模型在任何決策環境中,均能滿足決策者的要求,具有滿意的實用效果。
來源:中國管理整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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