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總是職場人繞不開的話題。盡管員工不喜歡加班,HR卻不得不安排加班,其中也是一把辛酸淚。不過說歸說,公司該有的要求也是不能少的。
那么大家都在關心一個問題:只要員工延長了工作時間,HR都需要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調休嗎?
未必。這10種情形,法院就判定不屬于加班。
不屬于加班的九種情形
1、值班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7)蘇08民終436號: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經營性的工作,不認定為加班,比如電話值班。
值班和加班的區別前幾天51醬醬已經給大家講過了,感興趣的可以看之前文章。
2、提前20分鐘上班參加晨會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7)陜01民終2553號
3、上下班乘坐班車的時間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5)太民初字第00061號,如果能算加班,那豈不是住的越遠越劃算?
4、就餐時間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4佛城法灣民初字第172號
5、因自身未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1)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34號
6、公司依法組織安排的安全例會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4)珠中法民一終字第120號,這一條許多HR看了應該會松一口氣了。
7、參加公司組織的集中培訓、升國旗儀式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4)新民一初字第2138號
8、保安的待命或備崗期間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5)錦民二終字第00085號
9、準備工作和收尾工作不屬于加班
判例:(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112號
單就一個加班的問題,就有這么多復雜的情形,HR要熟練掌握勞動法,應對形形色色的員工的咨詢,還是挺任重道遠的。
但是,懂勞動法,是一位優秀HR的基本要求。熟知勞動法并不能讓你快速升職加薪,但如果不懂勞動法,HR的工作將舉步維艱,會坑了公司,也可能會讓自己丟掉工作。
那有的HR會問,如果員工實在需要加班怎么算?
加班工資基數怎么設定
加班費的計算跟兩個地方有關,一是計算方法,二是計算基數。
關于計算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大致為:加點為150%,休息日為200%,法定節假日為300%。爭議最多的,集中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面。
上海高院《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民一調研2010)34號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
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因為某些原因導致正常工作時間減少工資數額計算的,可參考實際收入x 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其他地區對此問題的規定大同小異。
因此,在雙方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加班費按照勞動者每月恒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議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行為。
上海地區約定的基數不宜過低,可參照總收入的70%作為約定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但在廣東則可以直接約定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數,因此各地差異較大,具體的還是根據各地現有情況適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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