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你必須知道的六件事
來源:皖江人才網
時間:2024-12-23
作者:皖江人才網
瀏覽量:
即便職場競爭激烈,即便好工作不易尋,即便經濟還未全面恢復景氣,依然有大批職場人義無反顧地遞交辭職報告。
曾做過的《完美離職》調查報告指出,職場人的離職原因中,“對薪資福利不滿”高居第一位,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的離職歸根結底是因為“錢”。
無論離職理由是因為“薪資”、“個人發展”、“工作環境”抑或是“人際關系”,有一個離職的要點千萬別忘了——離職也要“完美”,走得既沒有金錢糾紛,也不讓自己委屈糾結,更能讓前東家贊賞你的職業成熟度。
主動離職須提前多少天通知單位?
30天/3天(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準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回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時,要注意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出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很可能會被認為是第三十七條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