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R日常工作中,每當有員工離職時,需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員工離職后,持該證明去下家單位入職,下家單位能夠準確清晰地了解到該員工在上家單位的相關信息,作為是否錄用的依據之一。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離職的,持此證明去人社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從法律層面上講,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前者規定的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后者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所開具的離職證明應當載入的內容。
那么,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HR如何寫好一份標準的離職證明呢?我做了一個參考樣本,我們先來看一下。
首先,離職證明必須載有法律法規定規定的必備內容。
上述這份離職證明參考樣本,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同時,除法定內容以外,還包含了離職原因、離職性質、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基本評價、離職手續已辦完、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情況等內容。
法定內容是必須載入的,其他內容可以視具體情況而增加。
其次,有必要載明離職原因或離職性質。
關于員工的離職原因和離職性質,雖然法律法規沒有硬性規定為必備內容,但還是有必要寫入離職證明內,有利于下家單位更清晰地了解該員工的從業信息。
另外,根據我國失業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對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社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如何判斷員工是否非本人意愿離職,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則是人社部門判斷依據之一。
當然,如果員工是被單位解雇的,而該員工又很介意在離職證明上載明其是被解雇,HR在開具該證明時,則可以模糊之。
再次,建議載明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對于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在離職證明中注明,以便下家單位能夠清楚地了解到這方面的信息,規避由此引發的勞動糾紛。
除此之外,筆者還有一個心得跟各位同行分享。凡是出自我手上的離職證明,我都會在落款單位名稱處親筆簽名,同時把公章蓋在簽名和單位名稱處,三者交叉。這樣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離職者制造虛假離職證明的成本。當然,這是題外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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