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說起臨時工,很多老板和會計都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公司聘用的臨時工不需要繳納社保,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必須加以糾正!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02 臨時工也需要繳納社保?分情況討論!
1、企業與臨時工屬于聘用勞動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
1.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2. 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
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并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么這種情況就屬于存在實際雇傭關系并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并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復交納。
2、企業與臨時工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
1.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2. 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 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并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比如企業辦公室等房屋裝修,請來的粉刷工,油漆工,搬運貨物臨時找來的搬運工,企業一般是不會固定設置這些崗位,員工提供的也不是連續性的服務,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
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
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03 提醒一:
現在對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概念談的比較少,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時工)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以外,其它用工形式單位依法都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并保證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待遇。
提醒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么關于臨時工的問題HR小伙伴看明白了嗎?當然臨時工問題只是HR眾多實操工作中的一個小點。
畢竟很多HR能單點解決問題,但全面推動項目時如一團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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